关于加强学生发展对象培训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14-09-20 浏览次数: 756

各院级党委:

    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,今年5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,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、标准、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,为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。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,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,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,保证我校党校教学、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,使党校培训工作更制度化、规范化与科学化,现将加强学生发展对象培训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培训对象

    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,培养考察一年以上,已被院党委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,经党支部推荐、院党委审核,校党委组织部备案,方可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。

二、办班程序

    根据学校年度发展党员的计划数,党校结合发展党员工作实际情况,综合全校学生发展对象人数,按照培训大纲和计划,精心组织集中培训,落实培训内容,确保培训质量。各院级党委要协助学校党校共同做好发展对象培训工作。

三、培训内容和方式

    1、培训内容: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规定,结合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要求,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为基本要求,根据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大纲,结合新时期形势任务,着重对发展对象开展党性、党风党纪、党史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、时事政治、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。党校负责统一教材、统一教学大纲、统一考核、统一颁发证书“四个统一”工作。

2、培训方式:主要利用课余和业余时间进行,培训做到四个结合:课堂授课与课外自学相结合,系统讲授与专题讨论相结合,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手段相结合,校内学习与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相结合。

    四、主办单位和培训时间

    发展对象培训工作统一由学校党校负责。每学期计划培训3-4期,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。其中集中授课不少于16个学时,各院级党委应根据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,严格按照校党委组织部、党校规定的时间完成统一报名和其他准备工作,避免影响全校培训工作,影响发展党员工作。

    五、培训管理及要求

1、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

(1)各院级党委负责发展对象的推荐和报名工作,在专题辅导报告中,各学院应在学员中指定人员参加班委,在班主任(学校党校工作人员)的带领下负责考勤、维持课堂秩序等工作。

(2)每期培训班按学院为单位分为若干小组,设班主任(学校党校工作人员兼任)一名,班主任负责带领班委开展培训班管理工作,组织学员学习讨论、典型交流、参观学习、社会实践等活动,班委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完成学校党校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
    2、严格考核保证培训质量

结业考核由学校党校统一安排,各院级党委协助学校党校认真做好学员的考核工作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认定为考核不合格,不予发放结业证书:

(1)违反培训班纪律、无特殊理由2次以上(含2次)不参加学习活动的;

(2)《发展对象培训考核表》审查不合格者;

(3)在培训期间,因违纪受到学校及各单位书面通报批评或受到其他各种纪律处分者。

各院级党委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加强协作,抓好落实,在1012日前将发展对象名单报送校党委组织部、党校,以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党委组织部党校

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